福州要債公司:教你如何識破逃債方式?
福州要債公司:教你如何識破逃債方式?債務自身的特殊性,有可能成為逃債的有力武器。福州要債公司王總指導您,如何借助法學中債的原理,識破形形色色的逃債伎倆,福州要債公司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1、債權相對性原理。債權作為一種相對權,其本身就存在某些限制。當普通債權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時,普通債權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主要有:(1)物權優先原則。債務人為了逃債,虛假設立了另一物權用以對抗債權,致使債權最終無法實現。(2)特種債權優先原則。債務人為了逃債,虛假設立了特種債權用以對抗普通債權,致使普通債權無法實現。
2、債權相容性,平等性原理。相容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同時存在數個債權人,平等性是指數個債權人對于同一個債務人先后發生數個普通債權時,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優劣之分。由于多個債權相容而平等,可是,債務人清償債務卻是自然會存在一個先后順序的,于是又衍生出了“多個普通債權自然有序原理”。當同一個債務人面對多個債權人時,各個債權之間雖然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先后次序的,但客觀上是自然會存在著先后次序的。個人債務人可能會依照先履行先清償,先到期先清償原則進行逃債。法人債務人則有可能會進入到破產程序中,在破產程序中實施逃債。
3、主體特定性原理。債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其主體有特定性,債權主體是特定的,債務主體也是特定的。一般情況下,債權人要實現債務,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向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張債權。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要逃避債務,只要其能夠做到“金蟬脫殼”,就能夠逃避債務。主要表現為利用股東與公司、公司與員工、丈夫與妻子、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等主體間的特殊關聯關系進行逃債。
4、法人資格原理。企事業單位取得法人資格之后,則具有了相應的獨立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獨立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法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一般情況下法人的出資者或發起人不承擔責任。正是由于這個原理,可被債務人用以逃債。福州要賬公司經常見的手段為破產逃債。
5、主體轉換原理。以有足夠償債能力的A主體的名義產生了債務,但經過各種策劃和運作,債務實際承受主體變成了另一個沒有償債能力的B主體。福州要賬公司王總指出,其主要手段有:利用企事業單位改制、公司分立合并、公司收購、合同轉讓等。
6、主體消亡原理。由于債的主體是特定的,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體才可以主張債權。故而,又可以衍生出另一個道理,即如果債權人無法找到特定的債務人或者特定的債務人已經消亡,那么,作為債權人要實現債權,將是非常困難的。除非委托福州要債公司查找,老賴常見的逃債手段有:“失蹤”逃債、“自殺”逃債、“遺囑、遺贈”逃債、“繼承”逃債、“吊銷企業營業執照”逃債、“注銷”逃債等等。
7、自始無效原理。 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設計圈套使雙方民事行為或合同被撤消或被認定為無效,因為無效或被撤消系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于是乘機逃債。
8、合同抗辯原理。合同當事人濫用合同法賦予的或者合同約定的抗辯權利,債務人假造合同法或合同約定的有關抗辯事由,用以對抗債權人的主張,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9、履行不能原理。 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的能力。為了實施逃債,債務人轉移財產,或贈與、低價轉讓財產,或將其怠于行使(甚至放棄)對第三人擁有的債權,使債務人處于客觀上無力償還債務,使得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合同法已經專門為了防止此類逃債行為的發生而設立了“撤銷權”和“代位權”制度。但要實現“撤銷權”和“代位權”,還是會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的。
10、福州要債公司:教你如何識破逃債方式?瑕疵履行原理。債務人故意不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方式、時間、地點來履行債務,使債權人的債權受損失,從而達到其逃債的目的。
11、遲延履行原理。債務人能夠履行而不按照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履行債務,而是拖延時間,以此達到逃債的目的。
12、違約毀約原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債務人經過綜合平衡利益,認為違約毀約所得到的利益要遠遠大于因違約毀約要承擔的相應責任,債務人因此選擇拒絕履行的方式來實施逃債,使債權人的原計劃的債權利益落空。
13、擔保落空原理。為了實施逃債、幫助債務人逃債或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債務人或擔保人設計圈套,使本來視之為正常的擔保變為無效或被撤銷,使得債權失去了擔保,致使最終債權無法實現。
14、擔保沖突原理。對同一標的物設立了多個擔保物權,各個擔保物權之間發生了沖突,導致了對債權人的擔保失去了現實意義。
15、程序缺陷原理債務人為了實施逃債,利用了協商、仲裁、訴訟程序的機械性、期間性等特點,贏得了逃債的時間或逃避、免除了債務。
16、舉證責任原理。債務人利用舉證責任有關原理,使債權人由于無法舉證或證據失效,導致債權人不能實現債權。
17、司法權威原理利用司法行為的確定性、拘束力、權威性等原理,債務人通過司法人員實施虛假司法行為,最終達到了逃債的目的。
18、公證效力原理。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對某一法律行為、某一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的一種證明活動。債務人可能會借用“公證”實施逃債。債權人即使明知公證的內容不是事實或者系隱含非法目的或因素的,因為公證具有特殊的證據效力、強制執行力等特點,要實現債權將困難重重。
19、福州要債公司:教你如何識破逃債方式?相互抵消原理。債務人不恰當地適用抵消的方法實施逃債。
20、善意第三人原理。為了保護交易穩定,在很多法律中均設置了保護善意第三人制度。在這種善意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下,法律選擇了保護善意第三人。而這也是容易被債務人用以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的。
21、物權登記原理。利用不動產、準不動產產權登記制度的機械性、滯后性等缺陷,實施逃債。
22、價格評估原理。債務人為了逃債,往往利用財產價格的不確定性以及我國價格評估中介機構的不規范現狀,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財產價格,借以逃債。
23、債轉股原理。本來,債權與股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權利,債權是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的權利;而股權則是指出資者(股東)對于公司所擁有的分紅權和參與管理權。兩者之間本是不可逾越的。在債權無法實現的現實情況下,債權人將債權放棄,獲得股權,其本身就是屬于不得已而為之的“下策”,在債轉股過程中,很容易產生逃債。
24、公私利益轉換原理。債務人利用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的產權人利益與經營者利益不一致的因素,通過給予有關經營管理人員“私人”一定的好處,以達到逃“公債”的目的。
25、福州要債公司:教你如何識破逃債方式?非法律因素干擾原理。除了法律因素本身隱含的可能被用以逃債的原理之外,現實中尚存在有大量非法律因素導致的逃債現象。比如:制度漏洞、司法腐敗、執行不力、政府干預、地方保護、國有資產管理疏漏等因素。
1、債權相對性原理。債權作為一種相對權,其本身就存在某些限制。當普通債權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時,普通債權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主要有:(1)物權優先原則。債務人為了逃債,虛假設立了另一物權用以對抗債權,致使債權最終無法實現。(2)特種債權優先原則。債務人為了逃債,虛假設立了特種債權用以對抗普通債權,致使普通債權無法實現。
2、債權相容性,平等性原理。相容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同時存在數個債權人,平等性是指數個債權人對于同一個債務人先后發生數個普通債權時,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優劣之分。由于多個債權相容而平等,可是,債務人清償債務卻是自然會存在一個先后順序的,于是又衍生出了“多個普通債權自然有序原理”。當同一個債務人面對多個債權人時,各個債權之間雖然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先后次序的,但客觀上是自然會存在著先后次序的。個人債務人可能會依照先履行先清償,先到期先清償原則進行逃債。法人債務人則有可能會進入到破產程序中,在破產程序中實施逃債。
3、主體特定性原理。債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其主體有特定性,債權主體是特定的,債務主體也是特定的。一般情況下,債權人要實現債務,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向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張債權。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要逃避債務,只要其能夠做到“金蟬脫殼”,就能夠逃避債務。主要表現為利用股東與公司、公司與員工、丈夫與妻子、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等主體間的特殊關聯關系進行逃債。
4、法人資格原理。企事業單位取得法人資格之后,則具有了相應的獨立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獨立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法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一般情況下法人的出資者或發起人不承擔責任。正是由于這個原理,可被債務人用以逃債。福州要賬公司經常見的手段為破產逃債。
5、主體轉換原理。以有足夠償債能力的A主體的名義產生了債務,但經過各種策劃和運作,債務實際承受主體變成了另一個沒有償債能力的B主體。福州要賬公司王總指出,其主要手段有:利用企事業單位改制、公司分立合并、公司收購、合同轉讓等。
6、主體消亡原理。由于債的主體是特定的,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體才可以主張債權。故而,又可以衍生出另一個道理,即如果債權人無法找到特定的債務人或者特定的債務人已經消亡,那么,作為債權人要實現債權,將是非常困難的。除非委托福州要債公司查找,老賴常見的逃債手段有:“失蹤”逃債、“自殺”逃債、“遺囑、遺贈”逃債、“繼承”逃債、“吊銷企業營業執照”逃債、“注銷”逃債等等。
7、自始無效原理。 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設計圈套使雙方民事行為或合同被撤消或被認定為無效,因為無效或被撤消系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于是乘機逃債。
8、合同抗辯原理。合同當事人濫用合同法賦予的或者合同約定的抗辯權利,債務人假造合同法或合同約定的有關抗辯事由,用以對抗債權人的主張,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9、履行不能原理。 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的能力。為了實施逃債,債務人轉移財產,或贈與、低價轉讓財產,或將其怠于行使(甚至放棄)對第三人擁有的債權,使債務人處于客觀上無力償還債務,使得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合同法已經專門為了防止此類逃債行為的發生而設立了“撤銷權”和“代位權”制度。但要實現“撤銷權”和“代位權”,還是會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的。
10、福州要債公司:教你如何識破逃債方式?瑕疵履行原理。債務人故意不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方式、時間、地點來履行債務,使債權人的債權受損失,從而達到其逃債的目的。
11、遲延履行原理。債務人能夠履行而不按照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履行債務,而是拖延時間,以此達到逃債的目的。
12、違約毀約原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債務人經過綜合平衡利益,認為違約毀約所得到的利益要遠遠大于因違約毀約要承擔的相應責任,債務人因此選擇拒絕履行的方式來實施逃債,使債權人的原計劃的債權利益落空。
13、擔保落空原理。為了實施逃債、幫助債務人逃債或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債務人或擔保人設計圈套,使本來視之為正常的擔保變為無效或被撤銷,使得債權失去了擔保,致使最終債權無法實現。
14、擔保沖突原理。對同一標的物設立了多個擔保物權,各個擔保物權之間發生了沖突,導致了對債權人的擔保失去了現實意義。
15、程序缺陷原理債務人為了實施逃債,利用了協商、仲裁、訴訟程序的機械性、期間性等特點,贏得了逃債的時間或逃避、免除了債務。
16、舉證責任原理。債務人利用舉證責任有關原理,使債權人由于無法舉證或證據失效,導致債權人不能實現債權。
17、司法權威原理利用司法行為的確定性、拘束力、權威性等原理,債務人通過司法人員實施虛假司法行為,最終達到了逃債的目的。
18、公證效力原理。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對某一法律行為、某一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的一種證明活動。債務人可能會借用“公證”實施逃債。債權人即使明知公證的內容不是事實或者系隱含非法目的或因素的,因為公證具有特殊的證據效力、強制執行力等特點,要實現債權將困難重重。
19、福州要債公司:教你如何識破逃債方式?相互抵消原理。債務人不恰當地適用抵消的方法實施逃債。
20、善意第三人原理。為了保護交易穩定,在很多法律中均設置了保護善意第三人制度。在這種善意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下,法律選擇了保護善意第三人。而這也是容易被債務人用以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的。
21、物權登記原理。利用不動產、準不動產產權登記制度的機械性、滯后性等缺陷,實施逃債。
22、價格評估原理。債務人為了逃債,往往利用財產價格的不確定性以及我國價格評估中介機構的不規范現狀,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財產價格,借以逃債。
23、債轉股原理。本來,債權與股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權利,債權是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的權利;而股權則是指出資者(股東)對于公司所擁有的分紅權和參與管理權。兩者之間本是不可逾越的。在債權無法實現的現實情況下,債權人將債權放棄,獲得股權,其本身就是屬于不得已而為之的“下策”,在債轉股過程中,很容易產生逃債。
24、公私利益轉換原理。債務人利用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的產權人利益與經營者利益不一致的因素,通過給予有關經營管理人員“私人”一定的好處,以達到逃“公債”的目的。
25、福州要債公司:教你如何識破逃債方式?非法律因素干擾原理。除了法律因素本身隱含的可能被用以逃債的原理之外,現實中尚存在有大量非法律因素導致的逃債現象。比如:制度漏洞、司法腐敗、執行不力、政府干預、地方保護、國有資產管理疏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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