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要債公司之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范經營風險,增強金融企業抵御風險能力,及時處置資產損失,提高資產質量,有效保全資產,促進金融企業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金融企業)適用本辦法。
證券公司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呆賬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符合認定的條件,按規定程序核銷的債權和股權資產。
第二章 呆賬的認定
第四條 金融企業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或者股權可認定為呆賬: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對借熟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置告失蹤或者死一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琦產近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四)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五)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進行工商登記或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六)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七)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訴諸法律,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有財產,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超過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債權;或借款人和擔保人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的債權;
(八)金融企業對債務作訴諸法律后,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并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債務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后,金融企業無法追償的剩余債權;
(九)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喪失訴訟時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一)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鱷后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十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投資權的金融企業的對外投資,由于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的,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被投資企業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十三)金融企業經批準采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股權后,其出。售轉讓價格與賬面價值的差領;
(十四)對于余領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為5萬元(含5萬元)以下)的對公貸款,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五)對于余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為1萬元(含1萬元)以下)的個人無抵押(質押)貸款或抵押(質押)無效貸款,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六)金融企業因案件導致的資產損失,經公安機關立案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七)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
第五條 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銀行卡透支款項可認定為呆賬;
(一)持卡人和擔保人經依法宣告破產,財產經法定清償后,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
(二)持卡人和擔保人死亡或經依法宣告失蹤、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未能還清的款項;
(三)經訴訟或仲裁并經強制執行程序后,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四)持卡人和擔保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經有關部門批準關閉,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銳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持卡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
(五)涉嫌信用卡詐騙(不包括商戶詐編),經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偵察1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六)余額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下,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第六條 經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助學貸款(含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可認定為呆賬: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財產,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未能歸還的貸款;
(二)借款人經訴訟并經強制執行程序后,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貴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三)貸款途期后,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 對于有抵押物(質押物)以及擔保人的貸款,金融企業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和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對于無抵押物(質押物)以及擔保人的貸款,金融企業依法追索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金融企業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自主確定有效追索期限,并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
第一條 為了防范經營風險,增強金融企業抵御風險能力,及時處置資產損失,提高資產質量,有效保全資產,促進金融企業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金融企業)適用本辦法。
證券公司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呆賬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符合認定的條件,按規定程序核銷的債權和股權資產。
第二章 呆賬的認定
第四條 金融企業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或者股權可認定為呆賬: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對借熟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置告失蹤或者死一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琦產近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四)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五)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進行工商登記或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六)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七)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訴諸法律,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有財產,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超過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債權;或借款人和擔保人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的債權;
(八)金融企業對債務作訴諸法律后,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并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債務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后,金融企業無法追償的剩余債權;
(九)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喪失訴訟時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一)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鱷后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十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投資權的金融企業的對外投資,由于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的,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被投資企業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十三)金融企業經批準采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股權后,其出。售轉讓價格與賬面價值的差領;
(十四)對于余領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為5萬元(含5萬元)以下)的對公貸款,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五)對于余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為1萬元(含1萬元)以下)的個人無抵押(質押)貸款或抵押(質押)無效貸款,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六)金融企業因案件導致的資產損失,經公安機關立案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七)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
第五條 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銀行卡透支款項可認定為呆賬;
(一)持卡人和擔保人經依法宣告破產,財產經法定清償后,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
(二)持卡人和擔保人死亡或經依法宣告失蹤、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未能還清的款項;
(三)經訴訟或仲裁并經強制執行程序后,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四)持卡人和擔保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經有關部門批準關閉,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銳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持卡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
(五)涉嫌信用卡詐騙(不包括商戶詐編),經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偵察1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六)余額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下,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第六條 經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助學貸款(含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可認定為呆賬: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財產,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未能歸還的貸款;
(二)借款人經訴訟并經強制執行程序后,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貴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三)貸款途期后,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 對于有抵押物(質押物)以及擔保人的貸款,金融企業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和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對于無抵押物(質押物)以及擔保人的貸款,金融企業依法追索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金融企業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自主確定有效追索期限,并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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