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要債公司淺談破產債權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破產債權構成的實質要件:
1、破產債權必須首先是一種債權
債權,是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設定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請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簡言之,債權是一種請求權。而破產債權則是破產債權人享有的一種請求權。但破產債權不同于一般債權,一般債權人行使的請求權,債務人既可以表現為為一定行為,即積極作為,又可以表現為不為一定行為,即消極不作為。而滿足破產債權人的請求權,債務人只能表現為為一定行為,且此種行為是通過破產程序的強制執行來實現的。這是破產債權與一般債權質的區別。
2、破產債權必須是一種財產上的請求權
破產的目的,在于使各債權人得到金錢上的公平的清償滿足。所以破產債權必須以金錢或能用金錢作價值評價的財產為客觀,此即財產上的請求權。非財產的請求權,如恢復名譽的請求權等不得視為破產債權。
3、破產債權必須是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
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是指破產債權發生的原因在破產宣告前已經存在的債權。如果發生在破產宣告之后,則只能是一種新債權,不能做為破產債權。
之所以如此,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破產宣告后,破產人對其財產已喪失管理處分權,破產債務人自然不得再就破產財產實施任何負擔債務的行為;另一方面,如果不將破產債權界定在一個時間點上,破產債務人繼續與其他民事主體進行經濟交往,破產債權就會不斷出現和堆聚,破產程序就永無終結的可能。
因此,將破產債權界定在破產宣告前是必要的。當然也并非所有破產債權都必須是在破產宣告前成立,作為例外,有的債權雖在破產宣告后成立,但因特殊情況也可作為破產債權。例如,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付款人或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付款或承兌,因此所產生的債權則可視為破產債權。
1、破產債權必須首先是一種債權
債權,是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設定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請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簡言之,債權是一種請求權。而破產債權則是破產債權人享有的一種請求權。但破產債權不同于一般債權,一般債權人行使的請求權,債務人既可以表現為為一定行為,即積極作為,又可以表現為不為一定行為,即消極不作為。而滿足破產債權人的請求權,債務人只能表現為為一定行為,且此種行為是通過破產程序的強制執行來實現的。這是破產債權與一般債權質的區別。
2、破產債權必須是一種財產上的請求權
破產的目的,在于使各債權人得到金錢上的公平的清償滿足。所以破產債權必須以金錢或能用金錢作價值評價的財產為客觀,此即財產上的請求權。非財產的請求權,如恢復名譽的請求權等不得視為破產債權。
3、破產債權必須是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
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是指破產債權發生的原因在破產宣告前已經存在的債權。如果發生在破產宣告之后,則只能是一種新債權,不能做為破產債權。
之所以如此,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破產宣告后,破產人對其財產已喪失管理處分權,破產債務人自然不得再就破產財產實施任何負擔債務的行為;另一方面,如果不將破產債權界定在一個時間點上,破產債務人繼續與其他民事主體進行經濟交往,破產債權就會不斷出現和堆聚,破產程序就永無終結的可能。
因此,將破產債權界定在破產宣告前是必要的。當然也并非所有破產債權都必須是在破產宣告前成立,作為例外,有的債權雖在破產宣告后成立,但因特殊情況也可作為破產債權。例如,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付款人或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付款或承兌,因此所產生的債權則可視為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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