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商賬追收清欠簡述新合伙人要承擔入伙前的債務嗎
新入伙的合伙人仍應對入伙前的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同等責任即無限連帶責任,這是一般情況;
同時,為了防止原合伙人利用接納新合伙人入伙達到轉嫁債務的目的,避免合伙企業(yè)對新合伙人的欺詐行為發(fā)生,保護新入伙合伙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guī)定合伙協議另有約定者除外。
就是說,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就合伙關系有特殊的約定,法律保護合法并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入伙協議約定的法律效力。
如果合伙協議根據新合伙人入伙時的具體情況約定新合伙人對其入伙前的企業(yè)債務不承擔責任的,這一做法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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