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商賬追收清欠簡述離婚后一方欠債屬于共同債務嗎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也就是說,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欠下的與共同生活無關或者依法約定為個人所負擔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債權人作為出借方,其在出借款項之前相對于債務人而言具有優勢地位,可以審查借款的用途、債務人償債能力、借款是否夫妻雙方的合意等等,如債權人意欲夫妻雙方共同承責,完全可以要求夫妻雙方達成償債合意,否則可以拒絕出借款項以規避自身風險。因此,債權人對自己的債權風險應當有一定的注意義務。
夫妻同時借債的時候,一般債務都是雙方共同承擔,一方并不是知情的,在這種情況下,就只有找當時借債的人來償還債務。
債權人作為出借方,其在出借款項之前相對于債務人而言具有優勢地位,可以審查借款的用途、債務人償債能力、借款是否夫妻雙方的合意等等,如債權人意欲夫妻雙方共同承責,完全可以要求夫妻雙方達成償債合意,否則可以拒絕出借款項以規避自身風險。因此,債權人對自己的債權風險應當有一定的注意義務。
夫妻同時借債的時候,一般債務都是雙方共同承擔,一方并不是知情的,在這種情況下,就只有找當時借債的人來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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