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清債公司分析債務重組稅收如何處理
(一)流轉稅
1、增值稅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細則規定,當債務人以存貨、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抵償債權人的債務,發生債務重組時,不僅應做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而且應做繳納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并同時按規定期限到稅務部門申報納稅。轉讓的存貨如屬增值稅的應稅項目,則應正確確定其應稅銷售額,有銷售額的按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如無銷售額應按以下順序確定銷售額:a、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的價格確定;b、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c、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2、營業稅
營業稅納稅事項主項發生在以專利權等無形資產抵償的債務重組中。當債務人以自己的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抵償債務時,不能僅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還應該辦理營業稅納稅事項。因為這種抵償方式的債務重組,實質上也是債務人向債權人轉讓無形資產,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細則規定,應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3、消費稅
若債務重組涉及消費稅的應稅項目,還應進行消費稅處理。屬于從價計征的,應按同類最高售價計算繳納消費稅;屬于從量計征的,按移送數量及適用稅額計征。
(二)所得稅
1、債務重組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債權人受讓的現金資產低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時,其差額應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重組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未來應收金額,債權人應將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未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當期損失。而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符合“壞賬”確認的條件時,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扣除。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用以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大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的當期損益。而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債務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償債務“應視同銷售”,按照公允價值減去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與此同時,對債務人確認的重組損失不能在稅前扣除。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人發生的重組損失不同于資產轉讓損失,更重要的是,債務重組多見于關聯企業之間,如果允許債務人在稅收上承認重組損失,這將會成為稅法的一個漏洞,而被納稅人從避稅的角度加以利用。
2、債務重組收益的所得稅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債務人通過債務重組獲得的收益不計入損益,直接計入資本公積處理。而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債務人以現金資產償還債務形成的資本公積,由于在雙方協商一致基礎上支付的現金低于應付債務帳面價值的差額不需再付,這部分差額應作為收入總額——其他收入直接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形成的資本公積從稅收角度可以分為:資產轉讓收益,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以及“差額”超過資產轉讓收益部分的債務重組收益,應作為收入總額——其他收入直接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出現資本公積小于資產轉讓所得時,由于債務人發生的重組損失和不得扣除,因此應以資產轉讓所得作為重組所得,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而形成的資本公積,按上述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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