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討債注意事項之什么是有效證據
討債注意事項之什么是有效證據
問:什么叫證據?
答:證據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的依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詞、當事人陳述、鑒定結果和勘驗筆錄等。
問:證據在法庭上一般由誰提供?
答:在民事經濟訴訟案中,一般是誰舉張誰舉證,即原告起訴被告,則原告需提交相關證據來主張自己的權利。但在有一些舉證倒置的案件中,則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即在一些侵權案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則被告要負責舉證。
問:什么樣的證據更有效力?
答:①物證,歷史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高于其它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谠甲C據的證明力大于傳來證據;
?、垡环疆斒氯颂岢龅淖C據,對方認可或不予反駁的,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芤环疆斒氯颂岢龅淖C據,對方舉不出相應證據反駁的,可以綜合案情對該證據予以認定; ⑤直接證據的證明力大于間接證據。
問:舉證時應注意些什么?
答:當事人在舉證時,提交的書證,物證最好是原件或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以及照片,副本,節錄本等復印件,但要與原件原物的內容、形式及其它特征相符合。當事人所作的陳述、提交的視聽資料以及證人證言必須真實可靠,不得弄虛作假,偽造證據,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問:一般舉證有沒有時限?
答:有。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其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如在舉證期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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