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討債公司解析企業對外舉債應注意什么
在經濟生活中,企業可能會通過各種途徑對外舉債,以獲得充足的現金流。但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非法集資罪,因此,企業在對外舉債中應當避免被認定為非法集資。
根據《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它具有如下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因此,根據上面對非法集資的認定,企業在對外借款中應當防止出現非法集資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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