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要債公司之老賴公司人去樓空,怎么拿回自己權
現代社會經濟活動中,老賴的出現也越來越頻繁。現在的老賴不僅僅只是個人,企業成為老賴也非常普遍。那么假如遇到老賴公司跑路人去樓空后,那該怎么拿回自己權益。
對于債權人來說,“老賴”公司人去樓空、停止經營,面對這樣的“老賴”公司,債權人只有向“老賴”公司股東進行追償才有實際意義。
老賴公司人去樓空
2014年10月1日實施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正式實施,意味著工商機關不再以企業未年檢為由主動去吊銷公司營業執照,然而對于這些已經名存實亡,停止營業且對外負債的“老賴”公司來說,是實實在在的利好!不主動吊銷營業執照,債權人將失去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公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公司股東的法律責任。
老賴公司人去樓空第一步:取得“老賴”公司停業的相關證據
根據相關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此,作為債權人來說想要使工商機關依法吊銷債務人的營業執照,必須取得債務人公司停業6個月以上的證據。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證據來認定債務公司連續停業6個月以上:
債務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是通過稅務部門查詢“老賴”公司是否是“非正常戶”或“非正常戶注銷”狀態。
老賴公司人去樓空第二步:向債務公司登記的工商機關反映,要求吊銷債務公司的營業執照
作為債權人應將收集的證據,向工商機關反映,要求工商機關依法吊銷債務公司的營業執照,當然,反映的結果如何,取決于工商機關對反映情況的重視程度,以及債權人的社會關系等因素,因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都只用了“可以”一詞,而不是“應當”。
老賴公司人去樓空
老賴公司人去樓空第三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若債務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后,且怠于清算的,作為債權人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公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債務公司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財產滅失、毀損或無法清算的,債權人要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或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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