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討債公司為您講解欠債人跑了怎么辦?
對于債務人逃跑了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三條途徑追討欠款。 第一條途徑: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所以如果人逃跑了,還是可以要求代管人從債務人的財產里支付的。 第二條途徑:只要欠款還在訴訟時效期內,債權人可以去債務人戶籍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供債權人借款時留下的借據等證據,在法院立案受理之后,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 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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