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區分
來源:福州討債公司 2017/2/20 12:37:47??????點擊:
福州討債公司專業提供各類債務追討服務,歡迎各位來電洽談。有些情況雖然債務的形成在婚前,但若該借款系用于婚后生活,或如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那么,為購置財物借款所形成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接下來追債公司要為大家介紹的就是關于這方面的內容:
1.債務形成時間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若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擔相關債務,首先要考慮的便是,債務形成的時間。一般來說,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在婚前形成的債務,為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其人承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2.發生債務的原因
債務的形成必然有其特有的原因存在。在離婚糾紛案件中,債的成因的審查,主要是看債的發生是否因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債的發生不一定直接與家庭生活相關,比如,因一方投資需要借款。這時,如果該投資實際是家庭的投資行為,那么該債務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欠條的效力性
欠條的效力性審查同樣是一個非常重要且直接的內容。欠條的效力性,首先表現的是,欠條是否系借款人本人書具;其次,欠條的內容是否完備,借款數額是否明確;第三,債權人與借款人之間親屬關系,這涉及借款本身的真實性與否,以及借款事實的確認。在實踐中,常發生的是借款人向其父母出具的借條,基于此種特殊的親屬關系,假如無配偶另一方的簽字確認,此類借款不予認定。
4.借款的使用方向
有時,借款的事實雖然存在,但配偶借款后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是家庭投資,而是個人揮霍,或者是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系的親朋,或是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就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5.債務是否已清償
雖然有借款事實的發生,且借款也是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夫妻雙方對于借款事實都已知曉。但是如果該借款早已清償或應當清償的,一方只是憑借沒有銷毀的借條為多分共同財產,就不能確認。當然,配偶要承擔的責任是,該筆債務已清償或應當清償的證據。
通過以上的內容可知,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區分也是相當的重要的,所以,一定要做好所有的事情。想要了解更多關于這方面的知識與內容的話,就請大家多多關注本網站。
1.債務形成時間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若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擔相關債務,首先要考慮的便是,債務形成的時間。一般來說,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在婚前形成的債務,為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其人承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2.發生債務的原因
債務的形成必然有其特有的原因存在。在離婚糾紛案件中,債的成因的審查,主要是看債的發生是否因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債的發生不一定直接與家庭生活相關,比如,因一方投資需要借款。這時,如果該投資實際是家庭的投資行為,那么該債務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欠條的效力性
欠條的效力性審查同樣是一個非常重要且直接的內容。欠條的效力性,首先表現的是,欠條是否系借款人本人書具;其次,欠條的內容是否完備,借款數額是否明確;第三,債權人與借款人之間親屬關系,這涉及借款本身的真實性與否,以及借款事實的確認。在實踐中,常發生的是借款人向其父母出具的借條,基于此種特殊的親屬關系,假如無配偶另一方的簽字確認,此類借款不予認定。
4.借款的使用方向
有時,借款的事實雖然存在,但配偶借款后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是家庭投資,而是個人揮霍,或者是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系的親朋,或是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就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5.債務是否已清償
雖然有借款事實的發生,且借款也是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夫妻雙方對于借款事實都已知曉。但是如果該借款早已清償或應當清償的,一方只是憑借沒有銷毀的借條為多分共同財產,就不能確認。當然,配偶要承擔的責任是,該筆債務已清償或應當清償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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