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債務糾紛處理教您如何防范破產企業違規操作
破產企業違法操作,隨意拔高職工安置費等優先受償費用,使企業無產可破。目前,在企業破產實踐中存在著這樣一種做法:即根據職工人數和破產企業資產狀況,首先從破產財產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的職工安置費。如果破產企業為其他企業所購買或接收,則將這一費用以資產形式撥付給購買者或接受者企業。
實踐中有的企業清算費用驚人,有的企業一面進行破產,一面又利用清算中獲取的高額優先受償費(包括職工安置費)重新組合、入股聯營建立新的企業,以此方法甩掉巨額債務。一些部門從地方、部門利益出發,幫助企業出謀劃策,以使企業起死回生。有的地方政府強令銀行等債權人放棄債權。由于政府的社會公益目標與心理,在清算破產企業債務時,往往利用行政權力,要求一些資金實力雄厚、效益良好的企業或者銀行、其他金融機構等放棄對破產企業的債權,以平緩破產企業終結時、破產還債過程中,因破產財產不足而可能導致的債務清償及職工安置等方面的一些矛盾。有的甚至串通法院,人為認定抵押等擔保物權無效,或雖認定有效但不予優先清償。
在破產企業債權受償的具體操作過程中,擔保物權極易受到分割。由于破產企業財產微薄,在擔保物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他未設定擔保物權的一般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數額就微乎其微,并且大多數破產企業屬于長期負債經營,如向銀行申請貸款,然后以企業的全部資產向銀行作抵押擔保。這種情況下,破產企業的全部資產均應首先滿足銀行債權,但這很難得到其他債權人的認可,因此經常出現政府出面做工作要求擔保物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債權人會議通過決議剝奪取得擔保物權的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不支持債權人就擔保物權優先受償請求的情形,以平衡和均等利益犧牲擔保物權人應當依法首先取得的法定份額。在地方政府和法院的關照下,有的企業背著債權人偷偷破產,有的以低得驚人的價格轉讓給本地企業。破產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使企業甩掉包袱輕裝前進的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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