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債務糾紛處理教您破產企業的債務清償順序
《企業破產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是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是普通破產。
同時,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草案在第一百三十四條中還規定: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的特定財產中優先于該條規定的權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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