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要債公司淺談債權人與債務人吊銷權的建立要件
1、債款人在施行行為時具有主觀惡意,債款人明知其產業不足以清償悉數債款而處置產業或權力,即可推定其具有惡意;而第三人無須具有損害債款人的惡意,只需求其在施行行為時知道債款人的行為將有害于債款即可。
2、債款人須有拋棄到期債款、無償轉讓債款或以顯著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產業等害及債款的行為,也即詐害行為。其表現形式有生意、借貸、贈與、革除等法律行為,也有催告、抵銷、訴訟和解等非法律行為;有讓與所有權、在自己的產業之上設定他物權、讓與債款、革除別人債款等活躍減少產業的行為,也有債款承擔、為別人提供擔保、為一個債款人增設抵押權、提前清償未到期債款等消沉添加債款的行為。
3、債款人的行為須以產業為標的,才能適用吊銷權。另,吊銷權的目的在于康復債款人的責任產業,而不在于使其添加,故債款人拒絕受領利益或許拒絕對其有利的合同時機,債款人不得懇求吊銷。
4、債款人的行為須于債款產生后有效建立并持續存在,即債款產生在前,債款人行使吊銷行為在后,這一要件雖在法條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如不作這樣的理解,則會使債款人行使吊銷權毫無約束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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