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討債公司介紹壞賬損失催收事實的相關證據有哪些?
壞賬損失催收事實的相關證據有哪些?壞賬損失催收事實的說法源自《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二十一條 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并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
福州討債公司對于壞賬催收從以下三方面進行理解:
1.關于對壞賬催收的理解
從企業經營角度出發,發生壞賬并不是經營的目標,從稅務審批的角度更多的考慮是其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調節應納稅所得,對于催收應歸屬于企業的責任,正常的經營者都會積極爭取的,誰不想錢拿回來。
對于被審企業存在舞弊行為,包括是否將貨款挪作他用,是否取得抵債物資未并入收入,這些審計人員應采取必要的審計程序,如函證,詢問業務經辦人,對于大額的壞賬要求企業人員陪同實地調查等等。鑒于中介機構人員本身的地位和角色,能力,本身對企業舞弊行為的并不付責任,除非有證據標明中介機構人員知曉舞弊行為而未采取必要的措施。
2.關于催收事實的證據
催收事實的證據,主要是證實企業對超過信用期的應收款采取了必要措施,個人以為應包括:
(1)內部記錄,主要包括,催收電話記錄,會談既要,傳真記錄等等,以及企業信用政策執行的相關事實;
(2)外部記錄,主要是律師函,以證實采取了必要的相關法律措施;
(3)當事人陳述和當事人聲明;
(4)其他能證明催收的記錄。
3. 關于逾期未收回的三年的壞賬損失證據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準則(試行)》(國稅發[2007]9號)有相關的要求,實際執行的時候可參照《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及稅前扣除審批管理辦法>的補充意見》(寧國稅發〔2003〕228號)對于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報損有具體的證據要求,可以做參考:
1、《呆(壞)賬核銷明細表》
2、銷售合同、勞務合同、委托貸款合同的復印件;
3、發出商品及提供勞務的證明及記賬憑證、原始憑證復印件(最后一筆應收帳款應距核銷日三年以上)(電信企業應收帳款明細表)
4、情況說明:債務人(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壞帳形成原因及形成過程、采取的信用政策、催收情況、申請核銷的壞帳金額.
福州討債公司對于壞賬催收從以下三方面進行理解:
1.關于對壞賬催收的理解
從企業經營角度出發,發生壞賬并不是經營的目標,從稅務審批的角度更多的考慮是其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調節應納稅所得,對于催收應歸屬于企業的責任,正常的經營者都會積極爭取的,誰不想錢拿回來。
對于被審企業存在舞弊行為,包括是否將貨款挪作他用,是否取得抵債物資未并入收入,這些審計人員應采取必要的審計程序,如函證,詢問業務經辦人,對于大額的壞賬要求企業人員陪同實地調查等等。鑒于中介機構人員本身的地位和角色,能力,本身對企業舞弊行為的并不付責任,除非有證據標明中介機構人員知曉舞弊行為而未采取必要的措施。
2.關于催收事實的證據
催收事實的證據,主要是證實企業對超過信用期的應收款采取了必要措施,個人以為應包括:
(1)內部記錄,主要包括,催收電話記錄,會談既要,傳真記錄等等,以及企業信用政策執行的相關事實;
(2)外部記錄,主要是律師函,以證實采取了必要的相關法律措施;
(3)當事人陳述和當事人聲明;
(4)其他能證明催收的記錄。
3. 關于逾期未收回的三年的壞賬損失證據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準則(試行)》(國稅發[2007]9號)有相關的要求,實際執行的時候可參照《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及稅前扣除審批管理辦法>的補充意見》(寧國稅發〔2003〕228號)對于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報損有具體的證據要求,可以做參考:
1、《呆(壞)賬核銷明細表》
2、銷售合同、勞務合同、委托貸款合同的復印件;
3、發出商品及提供勞務的證明及記賬憑證、原始憑證復印件(最后一筆應收帳款應距核銷日三年以上)(電信企業應收帳款明細表)
4、情況說明:債務人(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壞帳形成原因及形成過程、采取的信用政策、催收情況、申請核銷的壞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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