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討債公司對債務追討中的督促程序介紹
督促程序分為申請、審理、提出異議和執行四個階段。
1.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督促程序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而開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支付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即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沒有給付金錢等其他債務,只存在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情形。
(2)支付令能夠送達到債務人的。債務人不在我國領域內,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都屬于不能送達,在這兩種情況下,不能申請支付令。
申請支付令,應當提交申請書,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事實是指雙方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及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事實。對于提出的事實,要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申請書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2.審理。
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僅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不需要詢問債務人及開庭審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應當裁定予以駁回。申請不成立包括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及債權債務不合法等。
3.異議的提出。
人民法院發布支付令前僅審查了申請人提出的事實和證據,沒有接觸被申請人,沒有讓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請求答辯,為了平等地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可以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4.執行。
債務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后,如果認為債權債務關系存在,沒有異議,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如果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異議的,申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督促程序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而開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支付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即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沒有給付金錢等其他債務,只存在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情形。
(2)支付令能夠送達到債務人的。債務人不在我國領域內,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都屬于不能送達,在這兩種情況下,不能申請支付令。
申請支付令,應當提交申請書,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事實是指雙方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及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事實。對于提出的事實,要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申請書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2.審理。
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僅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不需要詢問債務人及開庭審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應當裁定予以駁回。申請不成立包括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及債權債務不合法等。
3.異議的提出。
人民法院發布支付令前僅審查了申請人提出的事實和證據,沒有接觸被申請人,沒有讓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請求答辯,為了平等地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可以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4.執行。
債務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后,如果認為債權債務關系存在,沒有異議,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如果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異議的,申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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