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清債公司分析聯營企業的債務如何承擔
對于債務,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應當依照民法通則來進行規范,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于共同經營但不具備法人條件的聯營,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責任;
如果法律既沒有規定、雙方的聯營協議也未就此問題作出約定的,則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應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盈余分配比例承擔責任。如果一方當事人是原告或被告的,則法院的判決結果將會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實體影響,法院應當追加另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
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有規定:
以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的一方,對聯營企業的債務,應當按照書面協議的約定承擔;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可以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盈余分配比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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