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收債公司講述什么是合伙債務
合伙債務糾紛在合伙糾紛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各類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都同合伙債務承擔及清償發生直接或間接的關系。
合伙債務是指在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合伙以其全體合伙成員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時形成的債務。合伙作為一個經濟組織,其本身并不能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合伙債務,要么是合伙成員代表合伙在合伙經營活動中形成,要么是合伙代表人或代理人代表合伙在合伙經營活動中形成,要么是合伙成員或代表人在代表合伙進行民事活動時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利而形成。合伙的債權人,通常是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另一合伙組織,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合伙中的某一人。
但是,無論基于什么原因形成的合伙債務,在最終表現形態上,都可以表現為營業債務和清算債務。營業債務是指合伙成員在共同經營中根據合伙業務需要而發生的債務;清算債務是指合伙解散時尚未清償或合伙資不抵債時所發生的債務。我國法律只是籠統地規定了合伙債務,而未對合伙債務進行分類。
對合伙債務作形態上的分割具有重大的實際意義:一般而言,營業債務,多發生在合伙經營過程中,用合伙財產就可以清償,而且營業債務的清償,也不會導致合伙的解散;清算債務發生在合伙解散或合伙資不抵債時,這一債務,不僅需要用合伙財產清償,還需要用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
合伙債務這種質的分割表明,由于用以清償營業債務和清算債務的財產來源不同,必然導致合伙債務清償責任以及合伙財產和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合伙債務的順序等問題,對這些問題加以探討,無疑會對司法實踐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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