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企業債務追討之欠條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欠條不同于借條,借條體現的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如果借條中沒有約定還款的期限,出借人隨時可以要求借款人還款,訴訟時效自借款人拒絕還款的第二天開始計算;而欠條體現的是欠款人的欠款事實,其不同于借款合同關系,因此訴訟時效應自出具欠條的第二天就開始計算。
相關法律依據,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的批復》中指出:“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雙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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