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 要債公司關于討債這四種行為一定不要有!
當債務的債務被償還給不可信賴或惡意的違約行為時,一個簡單的債務,因為債務關系將惡化和升級,因為沖動采取非法手段,債權人從主動變為被動,要賬不成反虧理由,那么在我們討債過程中,有哪些行為是屬于違法呢?
要賬不當行為一:侵占民宅型
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劉某、錢某、李某、王某以梁某的丈夫屈某拖欠其4人工錢和找不到屈某為由,一起來到梁某租住的一套單元房內,要求梁某支付其4人的工錢。雖然梁某言明其與屈某已分居多年,正在等待法院的離婚判決書,且屈某是否欠劉某等的工錢自己并不知情,但劉某等根本不聽梁某的解釋,每天除了在梁某的單元房內做飯吃、打撲克外,夜晚也睡在梁某的客廳內。梁某的妹妹知情后,也先后幾次與梁某一起勸劉某等離開,而劉某等人仍然不聽勸告。2017年1月10日,梁某在鄰居的幫助下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劉某等4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等4人在未經梁某同意的情況下,強行入住梁某的住宅,且在梁某等人的勸說下又拒不退出,致使梁某的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劉某等4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遂判處劉某等4人有期徒刑各1年,緩刑各1年。
要賬不當行為二:故意傷害型
河北三河市人吳某與朱某存在債務糾紛。朱某向吳某討要欠款,二人約定2013年6月21日見面。當晚,朱某駕車載其弟朱某某及吳某行至三河市某醫院北側環島時,吳某突然從車窗鉆出并向北跑。朱某與朱某某下車追趕,并對吳某進行追打。
此時有路人經過,對朱某的行為進行勸阻,朱某說他們在抓小偷,并讓鄧某打電話報警,期間,朱某又向吳某頭部打了幾拳,后吳某趁他們不注意掙脫逃跑。經廊坊市公安局法醫損傷檢驗鑒定室鑒定,吳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隨后吳某向公安局報案,朱某于2013年7月28日凌晨被抓獲。
法院判決:
三河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因債務糾紛對他人進行毆打,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故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零2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7487元。
要賬不當行為三:非法拘禁型
2012年3月,河北省黃驊市市民段志飛(化名)來到江蘇,以500萬元的價格從吳勇手中購買了一條拉石船。錢款交接完畢后,段志飛又在江蘇逗留了一段時間,在此期間吳勇一直以朋友的身份伴其左右。離開前,段志飛以資金回籠為借口向吳勇借款140萬元,借期兩年,并立下借條為證。1年后,段志飛又再次向吳勇借款130萬元,借期1年。因為第一筆借款尚未還清,面對第二次借款,吳勇比較猶豫,但考慮到段志飛確實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幾經思量還是將錢借給了他。
2014年3月,兩筆借款均已到期,雖然段志飛先期已歸還162萬元,但仍有100多萬元未還清。幾次溝通,段志飛堅持不還錢,憤怒的吳勇決定給他點兒“顏色”看看,于是開始聯絡各方人馬,糾結15人來到黃驊港找段志飛“算賬”。2014年5月8日凌晨5點,吳勇等人來到段志飛名下的兩艘船在海上的停泊處,強行進入船內,沒收船上18名船員的手機,限制其與外界聯系,并安排專人對船員們進行看管,不允許其自由活動,同時以扣押船只為要挾,要求段志飛盡快歸還借款。拘禁行為一直持續到當天下午1點,因始終沒有聯系到段志飛,眾人才無奈離去。船員報案后,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起訴。
法院判決:
2014年12月18日,黃驊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吳勇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9個月,緩刑2年。
要賬不當行為四:偷財抵賬型
2013年上半年,遼寧籍李某只身來到山東省煙臺市,應聘于市內一家影樓,從事婚紗攝影。后因老板拖欠他7000余元的工資和業務提成,在多次向老板討要工資無果的情況下,李某便決定自行“維權”。2013年7月9日10時許,李某趁攝影助理保管紕漏,偷偷將影樓內的一攝影鏡頭盜走。老板報案后,李某很快被警方抓獲歸案。經鑒定,該相機鏡頭價值人民幣11070元。庭審中,李某辯稱,他只想拿回自己的工資。
法院判決:
2013年10月30日,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所以要賬一定要不要觸犯法律,雖然對于那些不講理的老賴很是頭疼,一物降一物,交給我們上海要賬公司,這些問題不是問題,不成功不收費!靠譜如何才能找到正規合法的討債公司呢?
要賬不當行為一:侵占民宅型
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劉某、錢某、李某、王某以梁某的丈夫屈某拖欠其4人工錢和找不到屈某為由,一起來到梁某租住的一套單元房內,要求梁某支付其4人的工錢。雖然梁某言明其與屈某已分居多年,正在等待法院的離婚判決書,且屈某是否欠劉某等的工錢自己并不知情,但劉某等根本不聽梁某的解釋,每天除了在梁某的單元房內做飯吃、打撲克外,夜晚也睡在梁某的客廳內。梁某的妹妹知情后,也先后幾次與梁某一起勸劉某等離開,而劉某等人仍然不聽勸告。2017年1月10日,梁某在鄰居的幫助下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劉某等4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等4人在未經梁某同意的情況下,強行入住梁某的住宅,且在梁某等人的勸說下又拒不退出,致使梁某的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劉某等4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遂判處劉某等4人有期徒刑各1年,緩刑各1年。
要賬不當行為二:故意傷害型
河北三河市人吳某與朱某存在債務糾紛。朱某向吳某討要欠款,二人約定2013年6月21日見面。當晚,朱某駕車載其弟朱某某及吳某行至三河市某醫院北側環島時,吳某突然從車窗鉆出并向北跑。朱某與朱某某下車追趕,并對吳某進行追打。
此時有路人經過,對朱某的行為進行勸阻,朱某說他們在抓小偷,并讓鄧某打電話報警,期間,朱某又向吳某頭部打了幾拳,后吳某趁他們不注意掙脫逃跑。經廊坊市公安局法醫損傷檢驗鑒定室鑒定,吳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隨后吳某向公安局報案,朱某于2013年7月28日凌晨被抓獲。
法院判決:
三河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因債務糾紛對他人進行毆打,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故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零2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7487元。
要賬不當行為三:非法拘禁型
2012年3月,河北省黃驊市市民段志飛(化名)來到江蘇,以500萬元的價格從吳勇手中購買了一條拉石船。錢款交接完畢后,段志飛又在江蘇逗留了一段時間,在此期間吳勇一直以朋友的身份伴其左右。離開前,段志飛以資金回籠為借口向吳勇借款140萬元,借期兩年,并立下借條為證。1年后,段志飛又再次向吳勇借款130萬元,借期1年。因為第一筆借款尚未還清,面對第二次借款,吳勇比較猶豫,但考慮到段志飛確實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幾經思量還是將錢借給了他。
2014年3月,兩筆借款均已到期,雖然段志飛先期已歸還162萬元,但仍有100多萬元未還清。幾次溝通,段志飛堅持不還錢,憤怒的吳勇決定給他點兒“顏色”看看,于是開始聯絡各方人馬,糾結15人來到黃驊港找段志飛“算賬”。2014年5月8日凌晨5點,吳勇等人來到段志飛名下的兩艘船在海上的停泊處,強行進入船內,沒收船上18名船員的手機,限制其與外界聯系,并安排專人對船員們進行看管,不允許其自由活動,同時以扣押船只為要挾,要求段志飛盡快歸還借款。拘禁行為一直持續到當天下午1點,因始終沒有聯系到段志飛,眾人才無奈離去。船員報案后,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起訴。
法院判決:
2014年12月18日,黃驊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吳勇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9個月,緩刑2年。
要賬不當行為四:偷財抵賬型
2013年上半年,遼寧籍李某只身來到山東省煙臺市,應聘于市內一家影樓,從事婚紗攝影。后因老板拖欠他7000余元的工資和業務提成,在多次向老板討要工資無果的情況下,李某便決定自行“維權”。2013年7月9日10時許,李某趁攝影助理保管紕漏,偷偷將影樓內的一攝影鏡頭盜走。老板報案后,李某很快被警方抓獲歸案。經鑒定,該相機鏡頭價值人民幣11070元。庭審中,李某辯稱,他只想拿回自己的工資。
法院判決:
2013年10月30日,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所以要賬一定要不要觸犯法律,雖然對于那些不講理的老賴很是頭疼,一物降一物,交給我們上海要賬公司,這些問題不是問題,不成功不收費!靠譜如何才能找到正規合法的討債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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