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討債公司解析債權人代位權的本質是怎樣的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擔保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債的對外效力的體現,它對于確保債權人債權的最終實現,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穩定社會經濟秩序,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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