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清債公司分析債權人不能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撤銷權的客體是債務人損害行為,這種損害行為即可為債人的單獨行為:如贈予行為,也可為合同行為,如低價出賣財產的行為,同時,行為須為以財產為目的的行為,但債務人的下列行為不在可撤銷之列:
1、不作為。在某些情況下,因債務人的不作為造成財產減少,影響債權,但因不作為無從撤銷,故不得行使撤銷權。臺因債務人與第三人的重大誤解合同致債務人損失,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2、無效行為。無效行為自始無效,無撤銷的必要。
3、事實行為。可撤銷的行為須為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不得撤銷,如債務人對財產的拋棄。
4、非以財產不目的的行為。如以勞務、身份為目的的行為不得撤銷,原因是此類行為不符合撤銷權制度的宗旨。
5、拒絕取得利益的行為。有人主張應在可撤銷之列,如臺灣最高法院1980年臺上字第847號判決就放棄繼承權問題的認定中認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故如繼承開始后拋棄繼承而受不利益時,即屬處分原已取得之財產上權利,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行使撤銷權。”
撤銷權的行使,在于回復債務人的資力,而不在于嗇債務人一般擔保能力。王*鑒就此說到:“撤銷權之行使,在于回復債務人脫離之財產為目的,而取得利益之拒絕,則非債權人脫離其財產之一部,故不得撤銷也。”
1、不作為。在某些情況下,因債務人的不作為造成財產減少,影響債權,但因不作為無從撤銷,故不得行使撤銷權。臺因債務人與第三人的重大誤解合同致債務人損失,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2、無效行為。無效行為自始無效,無撤銷的必要。
3、事實行為。可撤銷的行為須為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不得撤銷,如債務人對財產的拋棄。
4、非以財產不目的的行為。如以勞務、身份為目的的行為不得撤銷,原因是此類行為不符合撤銷權制度的宗旨。
5、拒絕取得利益的行為。有人主張應在可撤銷之列,如臺灣最高法院1980年臺上字第847號判決就放棄繼承權問題的認定中認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故如繼承開始后拋棄繼承而受不利益時,即屬處分原已取得之財產上權利,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行使撤銷權。”
撤銷權的行使,在于回復債務人的資力,而不在于嗇債務人一般擔保能力。王*鑒就此說到:“撤銷權之行使,在于回復債務人脫離之財產為目的,而取得利益之拒絕,則非債權人脫離其財產之一部,故不得撤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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