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個人債務追討提醒公司合并中對債權人的保護
公司法明文規定,對已知的債權人應進行個別通知,無論債權大小、路途遠近。而且,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過債權人同意。"第八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所以,對債權人的個別通知是合并公司作為債務人的法定義務。對于已知的債權人,合并公司必須個別進行通知。對潛在的或因地址不詳等原因無法通知的債權人,則應以公告方式進行告知。其次,公司法對告知債權人的方式,并未依合并公司是否為上市公司而作有區分規定。上市公司在證券法上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不能免除其在公司合并中對債權人的通知義務。公司對章程的自我規定,也不能作為免除其法定義務的依據。
合并公司通知和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公司合并的基本情況.債權人的異議權即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異議權的效力即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異議提出的期間、方法等,以及了解公司合并詳細情況的渠道。如果告知的內容不詳,債權人無法確認其利益末受到損害而行使異議權,反而對合并公司不利。保護債權人程序的核心是確認債權人對公司合并的異議權。如果合并公司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還可就其權利損害提出救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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