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收債公司談談個人債務和合伙債務的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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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經濟中,往往同時存在合伙債務和合伙人個人債務,這時如何確定清償這兩種債務的先后順序,這是司法實踐中必然面臨的問題。對此問題各國法律存在兩種不同的立法例:大陸法系國家在傳統上采取并存債權原則;英美法系國家多采取雙重優先權原則。 并存債權原則,是指合伙債權人就合伙財產優先受償,不足部分,與合伙人個人債權人就合伙財產共同受償,彼此清償效力不分先后順序。雙重優先權原則,是指合伙人個人債權人優先于合伙債權人從合伙人個人財產得到滿足,合伙債權人優先于合伙人個人債權人從合伙財產中得到滿足。
我國法律對合伙人個人債權人與合伙債權人同時對合伙人個人財產和他在合伙財產中的份額主張滿足自己債權時,如何確定履行債務的先后順序沒有明確規定。對如何解決兩種債務清償沖突問題,各地司法實踐做法不一。學者認為,并存債權原則著眼于充分、全面地保護合伙債權人的債權,體現了合伙債務清償的徹底性和無限連帶性,但這種保護是以犧牲、損害合伙人個人債權的利益為前提,對合伙人個人的債權是不公平的。相反,雙重優先權原則區分了合伙債務和合伙人個人債務的不同,劃分了兩種財產的性質,公平合理地維護了合伙債權人和合伙人個人債權人雙方的利益。建議我國法律規定雙重優先權原則,以解決當前清償合伙債務與合伙人個人債務的先后順序不確定、債務清償責任不清問題。
在有關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以及《合伙企業法》債務清償條款的規定, 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雙重優先權原則的價值取向。更為重要的是,雙重優先權原則比傳統的并存債權原則較合理科學,對雙重優先權原則持反對立場的大陸法系國家,已趨向擯棄并存債權原則,轉而規定了雙重優先權原則,如德國等,該原則體現了國際法律發展的方向。今后,人民法院在審理合伙訴訟案件與執行工作中,應適用雙重優先權原則合理解決雙重債務清償沖突問題。合伙的債權人對合伙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利,即有權主張就合伙財產優先滿足自己的債權;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就合伙人的個人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利,即有權主張就合伙人個人財產優先滿足自己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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