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債務糾紛處理教您債權人撤銷權都有哪些成立要件
1、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其財產或者權利的行為。表現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產以及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2、債務人實施的處分行為須發生于債成立之時或之后。認為若債務人實施的處分行為發生于債成立之前,則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的惡意無從談起。
3、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會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即有害債權。
5、債務人和受讓人主觀上有惡意或過錯。將處分行為分為無償處分行為和有償處分行為。對無償處分行為,采取過錯推定的原則。對于有償處分行為,只有當債務人和第三人雙方在實施行為時都具主觀上的惡意或過失,債權人才得行使撤銷權。而當第三人為善意時,認為撤銷權的行使不利于保護該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違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則;當債務人為善意,第三人為惡意或過失時,屬于第三人侵權,故也不發生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問題。
2、債務人實施的處分行為須發生于債成立之時或之后。認為若債務人實施的處分行為發生于債成立之前,則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的惡意無從談起。
3、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會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即有害債權。
5、債務人和受讓人主觀上有惡意或過錯。將處分行為分為無償處分行為和有償處分行為。對無償處分行為,采取過錯推定的原則。對于有償處分行為,只有當債務人和第三人雙方在實施行為時都具主觀上的惡意或過失,債權人才得行使撤銷權。而當第三人為善意時,認為撤銷權的行使不利于保護該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違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則;當債務人為善意,第三人為惡意或過失時,屬于第三人侵權,故也不發生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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