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商賬追收清欠簡述企業分立原債務如何清償
法人或組織的合并或分立本是經濟生活中的正常現象,但是一些法人或組織利用我國市場經濟尚不健全的情況,假借合并或者分立轉移債務,逃避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造成了社會和經濟秩序的混亂。
為防止此種現象的發生,我國《民法通則》第44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根據《民法通則》的精神,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因此,當事人合并或者分立后,不僅原有的一切債權債務依法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而且原有的財產所有權、經營權、知識產權等也都轉移給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業。
此種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與一般合同轉讓有所區別。由于合同的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其條件之一是,須由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合同轉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合同轉讓才有可能發生。
而由于企業分立導致的權利義務的轉移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發生的,而非當事人的合議,因此也稱法定轉移,其目的是有效地防止債務人假借合并或者分立逃避債務,從而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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