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財產(chǎn)糾紛處理說說如何確定債務的清償?shù)殖湓瓌t
1、契約自由原則。
契約自由是現(xiàn)代民法制度的基礎。特別是在商法體系中,民事主體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斷參與商事活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法律對各民事主體之間合意應予充分尊重。因合意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直接承認其效力,而不予以干預或限制。因此只要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已就清償?shù)殖溥_成了合意,無論形式是明示還是默示,無論合意達成的時間是債務人給付時還是在給付前達成,均應尊重。需要補充的是在給付結束后,再對于債務清償?shù)殖溥_成合意的,不予認可,目的是防止債務復活,使第三人利益受到損害。
2、意思自治原則。
各國民法在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無抵充合意的情況下,堅持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則,肯定了債務人有權以其單方面的意思表示,決定其給付系清償何筆債務。
3、誠實信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誠信原則是“帝王條款,君臨全法域之基本原則”,在各國民法關于清償?shù)殖涞囊?guī)定中均有體現(xiàn)。
債權人在抵充指定時濫用權利情況。在當事人未達成抵充合意時,債務人未為抵充指定時,賦予債權人抵充指定權,如果債權人的指定抵充符合誠信原則應予認可。若是債權人片面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違背誠信原則,用欺詐或乘人之危的手段進行抵充指定等,應予禁止。同時債務人指定抵充時,如指定先抵充本金,然后才抵充費用或利息,從而給債權人帶來侵害,應予禁止。
4、公平原則。
對債權人和債務人均應予以保護。在債法領域,固然保護債權為其基本功能之一。但在保護權利的同時,也應體現(xiàn)公平原則,因為公平作為自然法的理念,是放之四海皆準的公理。所以在大陸法系的各國規(guī)定,在未達成抵充合意,又未為抵充指定時,應規(guī)定法定抵充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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