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討債公司提醒請求權轉讓后債權能否存在
一、請求權轉讓后債權能否存在
債權人將債權請求權轉讓后,債權就會轉讓,債權轉讓后,原債權人的債權就消滅,由受讓人取得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二、債權請求權的行使方式
(一)通過意思表示來行使
即債權人通過意思表示向特定人要求特定行為,但因為此行為尚未進入訴訟程序,所以與訴權不同,債權請求權的存續也不以訴權的存續和行使為必要條件。
(二)通過行使訴權的方式來行使
訴權,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以保護其民事權益的權利。訴權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即便當事人拋棄這些權利,也不意味著其請求權就完全消滅。
訴權是由程序法所確認的權利,其行使必須經過訴訟程序,非經提起訴訟,當事人訴權中的利益得不到彰顯和保護。與此不同的是,請求權作為實體權利,是由民法所確認的。即便請求權人沒有訴諸法院,其仍可以獨立自主地向相對人請求履行義務,以實現自己的利益。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的債權請求權轉讓后,原債權人的債權就消滅,原債權人不能再主張債權,受讓人成為新債權人,受讓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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