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要債公司:夫妻有一方過世后個人財富怎樣分配
一、夫妻有一方過世后個人財富怎樣分配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一切的財富,除有商定的以外,假如分割遺產,應領先將共同一切的財富的一半分出為配偶一切,其他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是一切的夫妻共同財富都是死亡一方的遺產,而應領先將夫妻共同財富中劃出一半為生存一方一切,另一半夫妻共同財富,才為死亡一方的個人遺產。
《繼承法》第10條規則,"遺產依照下列次第繼承:
第一次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次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端后,由第一次第繼承人繼承,第二次第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次第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次第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則,"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奉養義務的,作為第一次第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言將其個人財富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言中明白將其個人財富贈給國度、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言執行。
二、繼承權喪失的情形
依據我國法律規則,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成心殺害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成心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立功行為,不管是既遂還是得逞都喪失繼承權。
(2)為搶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言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言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次第人繼承人殺害第二次第繼承人,也包括第二次第繼承人殺害第一次第繼承人。依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為搶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假如被繼承人以遺言方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能夠確認遺言無效,并按繼承法第八條處置。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優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遺棄被繼承人是指對沒有勞動才能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有扶養義務而拒不實行扶養義務;所謂優待被繼承人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從身體上或肉體上停止摧殘或者折磨。對遺棄被繼承人的,不論情節能否嚴重,都喪失了繼承權,但繼承人如確有悔改表示且被遺棄人在生前表示饒恕的,能夠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優待被繼承人情節能否嚴重,能夠從施行優待行為的時間、手腕、結果和社會影響而定。假如優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則喪失繼承權,若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且被優待人生前表示饒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竄改或者銷毀遺言,情節嚴重的。所謂偽造遺言是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制造假遺言。所謂竄改遺言是指改動被繼承人所立的遺言的內容。所謂銷毀遺言是指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言消滅。偽造、竄改或者銷毀遺言情節能否嚴重是判別繼承權能否喪失的規范。依據司法解釋,假如繼承人偽造、竄改或者銷毀遺言,損害了缺乏勞動才能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形成生活艱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綜上所述,關于夫妻關系當中一方過世之后會首先依照遺言的規則來對遺產停止分配,假如沒有遺言的會依照法定繼承次第來繼承,當然遺產是夫妻共同財富當中的一半,另一半應該屬于另一方的個人財富,但同時也有繼承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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