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要債公司:股權轉讓形成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在境外經營公司時,在公司經營過程中變更股權、轉讓或轉讓股權。但因出資或其他問題,其出資不實、不到位。債權人要求配偶承擔連帶責任是否合理?股權轉讓形成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咨詢問題:股權轉讓形成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律師解答: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原則上為夫妻共同債務。但股權出資所承擔的債務超過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有舉證責任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志的表達。
在實踐中,判斷其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是用于家庭生活還是夫妻共同經營,需要根據具體案例和證據收集情況來判斷。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自己名義轉讓股權,另一方不知道該股權轉讓并從中受益,轉讓的股權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股權轉讓產生的債務,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現實生活中,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夫妻共同簽字確認債務人夫妻是否同意舉債,但一方當事人沒有辦法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舉債。債權人舉證困難,導致許多共同債務無法認定。
用于違法行為的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一方因賭博、吸毒所借債務,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一方不合理的個人支出,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因此,應由債務人本人承擔,另一方配偶不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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