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追債公司告訴你債務的清償地如何確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按以下原則來確定債的清償地點:
1、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82條第2款第3項的規定,給付金錢的,以人所在地為債的清償地;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第57條第(1)款(b)項的規定,憑移交貨物或單據支付價款的,應以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為清償地。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4月22日的《關于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點問題的批復》中的規定,對于工礦產品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清償地的確定,適用以下原則:
合同規定實行代運制的,以產品的發運地為清償地;
合同規定實行送貨制的,但又不屬于國家規定范圍內的,以產品的送達地為清償地;
合同規定由受領清償人自提產品的,以提貨地為清償地。
3、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88條第2款第3項之規定,其他清償,以人的所在地為清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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