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可以做為遺產抵債嗎?
死亡賠償金可以做為遺產抵債嗎?我兒子小虎2005年1月向同事小楊借款5.5萬元。2005年6月24日,小虎在一場車禍中喪生,得到肇事方給予的死亡賠償金12.7萬元。因小虎死后無遺產可供償還,于是楊找到我,說死亡賠償金可視為遺產,要我拿出來償還小虎生前的借款。請問,這樣做符合法律規定嗎?
【桐鄉追債公司答疑】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第1款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結合本案,因小虎死后無遺產可供償還,所以首先要界定死亡賠償金是不是屬于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第4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從以上規定中可以看出,公民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死亡,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不在死者遺產范圍內,所以,死亡賠償金并非遺產。
因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小虎死后無遺產,且死亡賠償金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所以,你不用償還小虎生前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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