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討賬公司關于討債的法律原理解析
福州討賬公司關于討債的法律原理解析值得關注,逃債則是近幾年出現的一種經濟現象。逃債是指債務人或債務相關人通過各種本質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能夠引起債的事實、法律狀態發生改變的以達到不還債務或少還債務之目的的行為。逃債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它導致了債權人增加了實現債權的成本甚至無法實現債權,使企業產生了不良資產,使市場信用受到了質疑,使市場交易充滿了危機,使金融秩序受到了破壞,使法院執行面臨諸多的困難等等。
一、逃債原理透析
(一)從債的特性角度推導出來的逃債原理
債作為一種民法上的制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這些債本身的特殊性,將有可能成為逃債的有力武器。
1、債權相對性原理。
債權作為一種相對權,其本身就存在某些限制。當普通債權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時,普通債權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主要有:
(1)物權優先原則。債務人為了逃債,虛假設立了另一物權用以對抗債權,致使債權最終無法實現。
(2)特種債權優先原則。債務人為了逃債,虛假設立了特種債權用以對抗普通債權,致使普通債權無法實現。
2、債權相容性、平等性原理。
相容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同時存在數個債權人;平等性是指數個債權人對于同一個債務人先后發生數個普通債權時,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優劣之分。由于多個債權相容而平等,可是,債務人清償債務卻是自然會存在一個先后順序的,于是又衍生出了“多個普通債權自然有序原理”。當同一個債務人面對多個債權人時,各個債權之間雖然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先后次序的,但客觀上是自然會存在著先后次序的。個人債務人可能會依照先履行先清償,先到期先清償原則進行逃債。法人債務人則有可能會進入到破產程序中,在破產程序中實施逃債。
(二)從債的主體角度推導出來的逃債原理:
1、主體特定性原理。
債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其主體有特定性,債權主體是特定的,債務主體也是特定的。一般情況下,債權人要實現債務,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向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張債權。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要逃避債務,只要其能夠做到“金蟬脫殼”,就能夠逃避債務。主要表現為利用股東與公司、公司與員工、丈夫與妻子、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等主體間的特殊關聯關系進行逃債。
2、法人資格原理。
企事業單位取得法人資格之后,則具有了相應的獨立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獨立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法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一般情況下法人的出資者或發起人不承擔責任。正是由于這個原理,可被債務人用以逃債。常見的手段為破產逃債。
3、主體轉換原理。
以有足夠償債能力的A主體的名義產生了債務,但經過各種策劃運作,債務實際承受主體變成了另一個沒有償債能力的B主體。主要手段有:利用企事業單位改制、公司分立合并、公司收購、合同轉讓等。
4、主體消亡原理。
由于債的主體是特定的,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體才可以主張債權。故而,又可以衍生出另一個道理,即如果債權人無法找到特定的債務人或者特定的債務人已經消亡,那么,作為債權人要實現債權,將是非常困難的。常見的此原理派生出來的逃債手段有:“失蹤”逃債、“自殺”逃債、“遺囑、遺贈”逃債、“繼承”逃債、“吊銷企業營業執照”逃債、“注銷”逃債等等。
(三)從債的內容角度推導出來的逃債原理:
1、自始無效原理。
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設計圈套使雙方民事行為或合同被撤消或被認定為無效,因為無效或被撤消系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于是乘機逃債。
2、合同抗辯原理。
合同當事人濫用合同法賦予的或者合同約定的抗辯權利或者債務人假造合同法上或合同約定的有關抗辯事由,用以對抗債權人的主張,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四)從債的履行角度推導出來的逃債原理:
1、履行不能原理。
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的能力。為了實施逃債,債務人轉移財產,或贈與、低價轉讓財產,或將其怠于行使(甚至放棄)對第三人擁有的債權,使債務人處于客觀上無力償還債務,使得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合同法已經專門為了防止此類逃債行為的發生而設立了“撤銷權”和“代位權”制度。但要實現“撤銷權”和“代位權”,還是會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的。
2、瑕疵履行原理。
債務人故意不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方式、時間、
一、逃債原理透析
(一)從債的特性角度推導出來的逃債原理
債作為一種民法上的制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這些債本身的特殊性,將有可能成為逃債的有力武器。
1、債權相對性原理。
債權作為一種相對權,其本身就存在某些限制。當普通債權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時,普通債權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主要有:
(1)物權優先原則。債務人為了逃債,虛假設立了另一物權用以對抗債權,致使債權最終無法實現。
(2)特種債權優先原則。債務人為了逃債,虛假設立了特種債權用以對抗普通債權,致使普通債權無法實現。
2、債權相容性、平等性原理。
相容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同時存在數個債權人;平等性是指數個債權人對于同一個債務人先后發生數個普通債權時,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優劣之分。由于多個債權相容而平等,可是,債務人清償債務卻是自然會存在一個先后順序的,于是又衍生出了“多個普通債權自然有序原理”。當同一個債務人面對多個債權人時,各個債權之間雖然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先后次序的,但客觀上是自然會存在著先后次序的。個人債務人可能會依照先履行先清償,先到期先清償原則進行逃債。法人債務人則有可能會進入到破產程序中,在破產程序中實施逃債。
(二)從債的主體角度推導出來的逃債原理:
1、主體特定性原理。
債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其主體有特定性,債權主體是特定的,債務主體也是特定的。一般情況下,債權人要實現債務,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向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張債權。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要逃避債務,只要其能夠做到“金蟬脫殼”,就能夠逃避債務。主要表現為利用股東與公司、公司與員工、丈夫與妻子、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等主體間的特殊關聯關系進行逃債。
2、法人資格原理。
企事業單位取得法人資格之后,則具有了相應的獨立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獨立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法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一般情況下法人的出資者或發起人不承擔責任。正是由于這個原理,可被債務人用以逃債。常見的手段為破產逃債。
3、主體轉換原理。
以有足夠償債能力的A主體的名義產生了債務,但經過各種策劃運作,債務實際承受主體變成了另一個沒有償債能力的B主體。主要手段有:利用企事業單位改制、公司分立合并、公司收購、合同轉讓等。
4、主體消亡原理。
由于債的主體是特定的,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體才可以主張債權。故而,又可以衍生出另一個道理,即如果債權人無法找到特定的債務人或者特定的債務人已經消亡,那么,作為債權人要實現債權,將是非常困難的。常見的此原理派生出來的逃債手段有:“失蹤”逃債、“自殺”逃債、“遺囑、遺贈”逃債、“繼承”逃債、“吊銷企業營業執照”逃債、“注銷”逃債等等。
(三)從債的內容角度推導出來的逃債原理:
1、自始無效原理。
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設計圈套使雙方民事行為或合同被撤消或被認定為無效,因為無效或被撤消系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于是乘機逃債。
2、合同抗辯原理。
合同當事人濫用合同法賦予的或者合同約定的抗辯權利或者債務人假造合同法上或合同約定的有關抗辯事由,用以對抗債權人的主張,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四)從債的履行角度推導出來的逃債原理:
1、履行不能原理。
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的能力。為了實施逃債,債務人轉移財產,或贈與、低價轉讓財產,或將其怠于行使(甚至放棄)對第三人擁有的債權,使債務人處于客觀上無力償還債務,使得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合同法已經專門為了防止此類逃債行為的發生而設立了“撤銷權”和“代位權”制度。但要實現“撤銷權”和“代位權”,還是會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的。
2、瑕疵履行原理。
債務人故意不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方式、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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