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財產糾紛處理說說遇公司惡意逃債如何維權
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并實施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條例(以下簡稱《解釋》)。公司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逾期未清算的,或者成立清算組故意拖延清算的,或者非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清算。
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致使公司財產貶值、滅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在造成的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怠于履行義務,造成公司主要財產、賬簿和重要文件等損失的。而清算是不可能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清償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解散后,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惡意處分公司財產,或者未經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的,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公司未經清算辦理注銷登記,致使公司無法清算的,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清償公司債務的責任。
這些規定是《公司法》的重大突破,揭開了公司的面紗,使個人今后難以通過公司有限責任制度逃避法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連帶責任”和“相應賠償責任”的含義是不同的,應注意區別。
公司財產的折舊、損失、毀損或滅失,以及公司主要財產、賬簿和重要文件的損失需要證明。債權人在起訴前應該調查清楚。如果發現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有相應的行為,在起訴時應列為共同被告,并共同提出訴訟請求。否則,
此外,《解釋》規定,公司依法辦理注銷登記而未進行清算的,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債權人可以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這些規定阻止了股東利用公司惡意逃廢債務,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打開了強有力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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