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要債公司之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的人包括哪些
1、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的人包括: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
2、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債權后,就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并享有表決權。而對于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能夠行使表決權。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九條,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第六十四條,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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